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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车船税免税范围及情形
一、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,经县级以上(含县级)地方税务机关核准,免征车船税。
(一)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;
(二)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、线路和站点运营;
(三)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;
(四)营运车型为大型、中型载客汽车;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;
(五)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(如对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学生、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)并享受政府补贴。
二、对农村客运车船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。
农村客运车船,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,有固定营运路线,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端为农村乡镇或村组,以方便农民进城和返村,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客运车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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